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执法事项、执法依据、实施程序、监督方式等依法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