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领域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投诉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受理渠道,并按照规定核查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