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领域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投诉举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受理渠道,并按照规定核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