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

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和机构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并记录备案。接受移送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