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做好消防救援站、市政消火栓、消防取水设施、智慧消防系统等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的规划、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