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爱护公共消防设施,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护和改造费用。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