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责任第十九条有效没有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民住宅区涉及有关单位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