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发展,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服务。

本条例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