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候客泊位、停靠点、充(换)电设施等服务设施规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机场、车站、码头、景区、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域或者上客站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