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他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