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线上预约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线上预约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