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营运信息、车辆运行和服务监控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实时、准确、完整地传输至行业监管平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