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巡游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