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

(二)伪造、变造、冒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经营区域外巡游揽客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