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或者移送许可机关撤销其行政许可。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