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以及非法改装、破坏或者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设备等违法行为。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单位、个人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