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实施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