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执法标志和示警灯。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