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取、查阅有关车辆在网络服务平台注册登记、营运、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