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装巡游车计程计价设备。禁止在出租汽车车辆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破坏车容车貌、覆盖服务设施的广告牌以及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