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装巡游车计程计价设备。

禁止在出租汽车车辆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破坏车容车貌、覆盖服务设施的广告牌以及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