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乘客乘坐巡游车的,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标准支付车费;乘坐网约车的,应当按照网约车经营者公布的标准和方式支付车费。当次路、桥(含渡口、隧道等)通行费用由乘客支付,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乘客乘车时提前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一)巡游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高于规定标准收费,或者网约车高于公布标准收费的;

(二)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车费发票的;

(三)不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的;

(四)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