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十七条有效巡游车经营者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