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