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十六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