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十五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等事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期限为八年,期限届满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