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十一条有效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持有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三)有与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数量相匹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许可机关颁发巡游车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