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十条有效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向许可机关申请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本条例所称许可机关,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依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