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应当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加强青少年科学兴趣的引导和培养,营造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容错和尽职免责机制,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勇于创新、善于创新。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