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规划,确定科技创新发展目标、任务、投入、重点领域与重点项目。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创新规划编制科技创新指南,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电力装备制造、发制品、食品及烟草等优势主导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以及建材、轻纺、化工等传统产业的提升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活动,推动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