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符合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资金奖励:
(一)成功申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农业科技园区等产业创新载体的;
(二)完成重大研发任务或者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
(三)首次成功申报或者复核通过创新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
(四)成功在科创板上市的;
(五)首次成功创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
(六)建成省级以上技术研发平台或者基础研究平台的;
(七)建成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高端人才平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