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工作和财政科技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