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制定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制度,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成果保护。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或者其他科技创新绩效显著的发明专利主要完成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