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建立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

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融资服务,鼓励地方保险机构开发科技保险产品,鼓励设立科技创新融资担保机构。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