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确立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科技项目评价机制,给予科研单位、科技创新团队及人才更多的科技研发自主权。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