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制定完善高端人才、专业人才来本地工作、科研、交流或者参与本地创新主体科技研发工作的制度措施,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和稳定留用机制,落实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就学、创业扶持等方面的优惠待遇,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和科技创新生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土人才培养保障机制,加快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完善学科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保障符合本地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的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有效供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基层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为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撑。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开发和实施符合本地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乡村人才培训项目。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