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企业单独或者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其他企业联合建立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技术研发平台或者基础研究平台。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基础研究平台,申报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的突破和创新。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