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引导促进和创新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培育形成以创新龙头企业为引领、高新技术企业为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的创新型企业集群。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创新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支持创新龙头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创新型企业上市培育机制,推动创新型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