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有效城市家具,是指城市中为公众生活、出行等提供公共服务的指路标志、垃圾容器、站点、座椅等配套设施,一般设置在街道、广场、绿地或者其他公共部位,是城市生活、环境和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