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第六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勘查(验),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二)查阅、调阅、复制、拍摄有关证据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