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