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城镇垃圾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