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五节 城镇照明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城镇照明设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正常开闭和安全使用。城镇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重大活动或者重要节日期间夜景亮化设施的开闭时间、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