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篷(网)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