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持容貌整洁,无乱摆卖、乱停放、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等行为,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完好;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及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垃圾容器,保持整洁、完好;

(四)按照规定扫雪除冰、清排积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