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五条有效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导致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