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导致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