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三条有效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人和使用管理人是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有管理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