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本条例所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