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山体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奖励。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