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