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有关组织应当开展山体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山体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