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山体权属单位、管理单位、承包人和使用人等应当履行保护山体的义务,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