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山体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分类保护、科学修复、损害担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